大家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名词,其中有些名字仅仅有个别字差别,但是实际意思却差了很远。比如,在合同正文里面,一般都会规定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条款。那么,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都是指的什么意思呢?
合同终止,常被称作告知,是继续性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表达合同效力自未来某刻起终止的意愿。合同终止权与解除权虽同属形成权,可依约定或法定产生,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适用情境差异
合同终止专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则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二、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无法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则对过去生效,具有溯及力,可恢复原状。
三、权利归属差异
合同终止权非专属,可随债权债务转移;合同解除权专属债权人,除概括移转外,不可单独转让。
四、发生条件区别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类型而异,法定解除权则多因不可抗力或债务不履行产生。我国《民法典》虽无合同终止概念,但合同解除制度可涵盖继续性合同的终止情形,不溯及既往,不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定义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包括: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可撤销或无效合同不受此限。
2、解除条件: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防止滥用。
3、解除行为:需有解除行为,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4、解除效力: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我国《民法典》采纳溯及既往观点,但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通过了解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差异与核心要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