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微博各种“大瓜”层出不穷,网友们的八卦之心得到大大的满足。其中当当网夺章事件更是久居热搜不下。
2020年4月26日早间,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47枚公章,其中包括11枚公司章和36枚财务章。
事发后,当当网随即报警、挂失公章,并发布严正声明。
声明称: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同时,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也在微博发布相关内容:
科普:公章的重要性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公章在手,就有公司控制权?
关于掌握公章就掌握控制权,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点讲,是否具备代表公司的资格更大于公章的效力。当当网在公章被抢后已经声明,被抢印章所签合同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均不予承认。李国庆此举,怕是徒劳,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如何规避印章管理风险呢?
近些年,电子签约逐渐在我国兴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概念也慢慢被人们熟悉。电子印章相较于实体印章,其自身的优点势必更加适合公司的印章管理:
1.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具备和实体章一样的法律效力;
2.电子印章为电子数据,不存在实体,无盗抢可能;
3.与实体印章不冲突,彼此互补,互为备??;
4.实名认证后,经由授权方可使用,无伪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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