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受到政府政策大力支持,在各行业中应用也逐渐普及。作为提升办公管理效率,降低成本的数字化工具,成为众多企业签署和管理合同文件的首选。但是有不少企业以及个人觉得电子合同比较“麻烦”,其中主要表现在使用系统/平台签订要注册以及认证,印章要授权以及签署还需要再次人脸识别或输入验证码等等。
看似电子合同比纸质合同操作还“麻烦”但是从法律以及安全的角度讲,这些“麻烦”又是必须的且不能省去的,而纸质合同正是省去了这些“麻烦”,从而导致了内容篡改、伪造印章、代签冒签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签电子合同时,这些“麻烦”不能省。
主体身份认证
根据《电子签名法》十四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真实身份、真实意愿、原文未改、签名未改”的条件。因此,签电子合同时,进行主体身份认证,一方面是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另一方面是保障电子合同签约过程的安全,使得签署的合同文件信息可查可追溯,不可抵赖。
意愿认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其中就有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在签署电子合同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做这么一个意愿认证,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签署人的意愿真实,使得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印章授权
通常在签署纸质合同过程,其实也有一个印章授权的行为,但是由于印章是人工进行管理,因此,避免不了私自用章,或者管理不严,存在用章随意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由印章带来的代签冒签、伪造印章等风险。电子印章授权是在规避这种风险,通过电子化印章管理以及系统/平台授权操作,进而监测用章行为,记录过程,保障用章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