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俗的讲电子合同就是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3、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4、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5、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6、约定事项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以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可见,只有符合形式合法、保存合法、签名可靠且约定事项不在禁止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事项之列的电子合同才能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单就签名可靠一点,《电子签名法》还规定电子签名需要具有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