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是否曾对合同末尾的盖章和签字位置感到困惑?是两者都必不可少,还是只需其一即可?
签过合同的朋友,应该都有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会既把名字签了,也加盖上公章。今天呢,关于这个签字和盖章是不是都是必须的,让我们通过法律条款来解答这些疑问。
《民法典》第165条明确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而第490条则指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那么,当合同中约定“签字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否必须两者兼具呢?根据法律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在此情况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能成立。
然而,若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情况则有所不同。最高院在(2013)民申字第72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签字和盖章具备其一即可。这里的“签字盖章”并不等同于“签字+盖章”,而是指两者选其一。
再来看另一种情况,若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又必须两者兼具呢?最高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判决中给出了答案。该判决认为,“签字、盖章”中的顿号表示并列关系,即签字与盖章是并列的,只有在两者均具备的条件下,合同方可生效。
通过这些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合同签字盖章的不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以免因误解或疏忽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