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备受青睐,但相较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在撤回或撤销方面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电子传输的即时性使得要约一旦发出,几乎在眨眼之间就能送达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回通知需要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发出,然而,电子要约的传输速度之快,让“之前”或“同时”撤回几乎成为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电子要约的撤销也同样受到了电子合同形式的影响。在电子数据交换的情境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系统会自动发出承诺,因此撤销要约几乎无从谈起。而在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时,虽然要约到达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为撤回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这个时间窗口却异常紧迫,稍纵即逝。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分考虑,就在网络上迅速发出承诺并完成合同签订。一旦发现问题想要撤回或撤销,却发现几乎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承诺撤回期限,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如果电子合同已经签署完成,但发现条款存在问题且不愿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撤销原电子合同。以签盾电子合同为例,合同签署完成后如果出现问题,双方都可以在线发起解约申请。签盾会提供合法有效的解约协议模板,解约双方如无异议,即可在线签署协议,从而解除上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的双方履行义务。
当然,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能就需要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而签署电子合同,并不一定就会导致败诉。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宁波市民王某计划出租自己的房产,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沟通后,双方达成了托管出租的意向,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王某租金三千元。李某提出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签订电子合同,并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合同链接。王某在忙碌中,因为李某的不断催促,没有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就签字提交了。
签字后,李某才出示了合同截图,显示其中包含了王某需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年计365元的条款。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去除该条款或解约,但公司坚持认为王某已经签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要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因此起诉了该公司,要求判定每日支付一元房屋维修金条款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根据王某与业务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王某在签字时确实没有查看合同条款,且被告并未事先告知王某关于房屋维修费的条款。王某在得知该条款后立即提出了异议,表明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决该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无需支付房屋维修费。
电子合同的普及确实为签约双方节省了时间、物流等多方面的成本,但各方在签署合同时仍然需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确保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签字。切勿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电子合同签约是一个为我们的签署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的工具,大家在使用的时候,需要自己确定合同的内容确保无误,否则哪怕签署方式再先进,当中的内容不合理,最后吃亏的也是自己。不过,电子合同签约的出现,在整个签署过程中给了大家提供极大的便利,让日常的签署更加的高效简单,还没使用的朋友赶快行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