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家政策的以及市场需求的推动下,电子合同迎来发展的大好时机,扬州等地越来越多的企业部署电子签章系统优化业务管理模式。但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还不是很健全,大家可能以为只要法条上说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电子合同就算是合法证据。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不管是纸质合同证据也好还是电子合同证据也好,都需要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这三性的判定之后才能作为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指的就是一份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同时证据的内容要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二者缺一不可,需要同时满足,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在民事诉讼证据中有七种法定形式,如若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证据应该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一份扬州等地企业签署的合同,必须要加盖企业的印章,或者一份扬州等地企业证明,需要有扬州等地企业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而且提供的证人需要具有作证的能力和作为证人的资格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此外,证据的来源要合法,其中就包括了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有资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需要有一定的联系,并且根据联系紧密的程度,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同时每个纠纷案件,都需要有证明的待证事实。
因此,司法机构在判定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时,会根据以上几个核心点进行判定
1、电子证据的形成,也就是电子合同的形成,可以追踪溯源,签署的地点、签署人、签署时间等信息都需要明确,且不能被篡改
2、电子证据的保存,扬州等地企业电子合同要作为电子证据,需查看是否是通过第三方进行存证的,确保签署完之后的电子合同存储是安全的,没有泄露,篡改等行为发生。
3、电子证据固定的承载,如扬州等地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承载在硬盘、sd卡或者是云端服务器,这些介质是否安全,会不会容易损毁、有没有备份之类的,是否容易被涂改之类的问题,也是在电子证据考量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