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作为单位重要凭证,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安全妥善的保管和使用公章,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由于公章直接牵涉到公司利益,总有胆大妄为之人为牟一己私利伪造公司印章,以谋取不法得益。
那么,私刻公章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此前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通过这起案情就知道了。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陆某分别系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二人共同经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未获得相关土建资质,朱某提议伪造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印章用于承接工程,后由陆某于2020年11月、2021年6月在淘宝网上定制伪造“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2021年7月15日,朱某、陆某以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曹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并在合同文件上加盖伪造的“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导致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入诉讼纠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陆某处扣押伪造的“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朱某、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陆某共同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陆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陆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伪造的“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朱某和陆某为了牟取一己私利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以“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故陷入诉讼纠纷,其行为对“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均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严重扰乱正常商事活动秩序,依法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如何加强印章安全
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因为伪造公章侵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一直时有发生从来没有断过。而且一旦出现私刻“萝卜章”的事件,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怎么有效避免公章被私刻“萝卜章”呢?
对于实体公章的安全防范而言,除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规范公章使用流程,也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签章的出现,给大家提供了新的思路。将实体公章转化为电子公章,通过电子公章进行签署盖章,能大幅加强印章的安全使用。
电子印章在使用时,可以很容易就辨别真伪(时间戳、CA证书等),而不像实体公章那样难以辨别。如此一来,在对公司签署的合同文件进行审查时,只需要对电子公章加以判别,就能知道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
此外,电子公章的使用,还能加速内部签署合作的流程,缩短合作签署的周期,给签约合作双方提供极大的便利;且由于是电子合同签署,不需要涉及到邮寄费用,也能大幅缩减签署成本。
如今,电子签章已经在各种场合被广泛的使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集团公司、个人,都通过电子印章实现了办事效率、成本上的效果提升,还能有效规避被他人利用,避免因为“萝卜章”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电子印章签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哦(如签盾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等),这样才能保证你签署的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让签约更加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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