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们说印章都是指实体印章。传统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也是指的某人通过伪造公司实体印章的不法行为。
随着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如今大家在签署合同文件时,不再只是选择传统纸质合同签约,通过电子合同签约的个人和企业越来越多;合同文件盖章也不在局限于实体印章,线上电子印章盖章的方式也愈加常见。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人伪造电子印章,由于不是实体印章,还构成伪造印章罪吗?现如今电子印章使用越来越多,怎么有效判断电子印章的真伪、又该如何防止电子印章被伪造呢?
关于这些问题,今天就通过一则判例【(2019)冀0408刑初375号】,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相信看完之后,你会对此有新的理解。
基本案情
杨某使用电脑软件、电子模板等工具为他人伪造、变造大量征信报告、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及其他单位、企业、公司的证明文件,并从中获利。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及其他有关单位、企业、公司的证明文件均带有印章。经查,杨某共伪造或变造不同的印章12枚。其中,伪造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9份、银行证明2份、银行交易流水18份(24页)、社会保险参保证明4份、企业工作及收入证明1份以及大量银行征信报告,共非法获利8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伪造大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某是使用软件加章到文档上,而伪造印章应该是有实物的,不应该做扩大解释,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二、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本案是贾某主动找的被告人杨某,故贾某应当是共同犯罪;
三、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偶犯,并自愿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杨某是使用电脑软件加章到文档上,不是伪造实物的印章的意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信誉和正?;疃桓嫒搜钅澄痹斓牡缱佑≌?,虽不具备一定的实物形态,但与有关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标记相符,具备了印章的权威、凭证和标志作用,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信誉和正?;疃?,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故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将违法所得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意见: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在文件、文书中盖印。因此,不管是实体印章,还是电子印章,其作用都是为了加强或证明文件、文书的效力,其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怎样才能防止电子印章伪造?
判断电子印章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障,主要看以下两点:
1、采用密码学和数字证书技术
电子印章应基于密码学原理,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签名验证。数字证书由权威认证机构颁发,包含公钥、签名者身份信息等数据,通过验证数字证书的有效性,可以判断电子印章是否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
2、使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
在签署文件时,电子印章会生成数字签名并与特定的身份信息绑定。通过签名验证机制,可以验证签名者的身份和签名的有效性,防止他人冒充签署者。
时间戳技术用于确保电子文档在特定时间内存在且不可篡改,证明文件的签署时间和顺序,提高文件的可信度。
如今,电子印章使用越来越广泛,不仅因为它能使得双方的签署合作效率大幅提升,还能降低成本,已经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好帮手”。合理合规的使用电子印章,就能享受电子印章带给我们的无限便利。
防止电子印章被伪造,应该要从源头上避免,保证用章安全。在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电子签名时,只要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如签盾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等,就能保障您的签署过程安全可靠,保证所签署的合同文件受到法律?;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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