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朋友向你借钱没有写纸质借条,而是使用“电子借条”,事后出现纠纷,抵赖电子借条上的电子签名,诉诸法律后,法院能认吗?近期,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电子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在经过一系列的证据审查后,法院确认了电子借条的效力,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钱的要求。
案件缘由:
市民小张和小刘是朋友关系。2023年4月,小刘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小张借款8000元,承诺一个月还款,到期后小刘未能依约定向小张偿还借款。2023年5月,在小张的要求下,小刘通过某电子签平台的“借条”功能,向小张开具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送达地址等均予以明确。还款时间已过,小刘却没有按时还款,并存在抵赖电子签名行为,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交了转账记录、电子借条和电子文件签署报告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某电子签平台开具的电子借条,是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经过线上签署,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小张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决被告小刘向原告小张偿还借款8000元。
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等文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文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通过以上司法案例可知,电子借条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双方约定使用此线上签署方式进行借贷关系的明确,首先法律上是认可的,其次,在签署电子借条是双方是通过了人脸核验身份,确保了身份真实,由此在平台生成的电子签名具有CA数字认证,即核验身份唯一性。最后电子签名的使用是需要遵循“真实意愿”的原则,因此,在确定电子签名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且签署的借条未改之后,所签署的电子借条具有了法律效力,司法认定的证据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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